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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刑初110号

林联东、唐仁军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林联东,唐仁军,唐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联东,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唐仁军,曾用名唐红军,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外打工,家住湖南省东安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民国,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联东、唐仁军、唐民国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联东、唐仁军、唐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林联东、唐仁军伙同被告人唐民国,商量以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安置小区工程预制板工程为由骗取他人财物。2016年9月5日,被害人唐某2足与唐仁军、林联东、俞春庚等人在冷水滩区区政府旁原味楼吃饭,在吃饭期间,唐仁军、林联东谎称,其在冷水滩普利桥镇承包了一个安置小区的工程,可以将该工程的铝合金施工承包给唐某2足,并将仿造的普利桥镇安置小区的资料给唐某2足看,取得唐某2足的信任。后唐某2足和林联东签订了《铝合金窗施工承包协议》,林联东收取了唐某2足1.5万元的押金。事后,林联东分得2750元、唐仁军分得5500元、唐民国分得675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林联东、唐仁军、唐民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联东、唐仁军、唐民国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联东、唐仁军、唐民国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唐民国得知冷水滩区普利桥镇有个安置小区工程,就想承包该工程,但经过了解得知该工程已被他人承包。后唐民国和被告人唐仁军说起普利桥镇安置小区工程的事情时,两人商量利用唐民国手里的普利桥镇安置小区工程的资料找他人承包该工程,骗取他人的定金。唐民国和唐仁军商量好后,又找来被告人林联东,三人商量由唐民国提供普利桥镇安置小区工程的图纸,唐仁军负责找人来承包工程,找到之后由林联东冒充承包普利桥镇安置小区工程的老板出面和来人商量。2016年9月4日,唐民国、林联东、唐仁军以及唐仁军的老表俞春庚介绍来的唐某2足等人在冷水滩区区政府旁的原味生活馆吃饭,席间,唐仁军向唐某2足介绍说普利桥镇安置小区工程是林联东承包的,可以将该工程的铝合金工程发包给唐某2足,并拿出唐民国仿造的普利桥镇安置小区工程的资料给唐某2足看,取得了唐某2足的信任,尔后林联东和唐某2足签订协议,唐某2足当场交纳了工程信誉金15000元。事后,林联东分得2750元、唐仁军分得5500元、唐民国自留了6750元(含放在唐民国处供三人共同开支的费用)。案发后,林联东、唐仁军、唐民国已将骗取的赃款15000元退还给了唐某2足。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唐某2足的陈述,证人王某、余某、冯某的证词,中标通知书,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铝合金窗施工承包协议,收条,普利桥镇铝合金窗户资金分支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林联东、唐仁军、唐民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联东、唐仁军、唐民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联东、唐仁军、唐民国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联东、唐仁军、唐民国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联东、唐仁军、唐民国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仁军、唐民国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对被告人林联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唐仁军、唐民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联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唐仁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唐民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青青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