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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06号

黄崇霞与李闯、雷革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崇霞,李闯,雷革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06号

原告:黄崇霞,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法,安徽金榜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闯,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雷革平,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负责人:张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玥,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崇霞与被告李闯、雷革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该案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黄崇霞与被告李闯、雷革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陆 军

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

人民陪审员  夏 影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