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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秋生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华意经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秋生,廖夏连,程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秋生。被执行人廖夏连。被执行人程一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秋生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华间经贸有限公司、吴大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衡阳市华意经贸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本院依法追加其公司股东廖夏连、程一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廖夏连、程一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夏连、程一梅在银行的存款57057.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溯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廖夏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