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秋生。被执行人廖夏连。被执行人程一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秋生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华间经贸有限公司、吴大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衡阳市华意经贸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本院依法追加其公司股东廖夏连、程一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廖夏连、程一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夏连、程一梅在银行的存款57057.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溯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廖夏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