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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29号

杜亚芳、赵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亚芳,赵晓红,金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杜亚芳,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赵晓红,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金荣华,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杜亚芳与被告赵晓红、金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3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亚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赵晓红、金荣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亚芳已实现债权6600元,未实现债权3234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戚婷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