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杜亚芳,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赵晓红,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金荣华,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杜亚芳与被告赵晓红、金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3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亚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赵晓红、金荣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亚芳已实现债权6600元,未实现债权3234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戚婷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