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7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地址:安龙县新安镇马场坝1号。
法定代表人:孙朝端,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方明,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法律事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永敏,女,1971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
被告:班安贞,女,1983年11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
被告:王思访,女,1978年1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与被告陈永敏、班安贞、王思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于2017年4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岑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韦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