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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4执804号

钟雅欣、刘成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雅欣,刘成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804号申请执行人钟雅欣,女,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修水县,被执行人刘成聪,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修水县,申请人钟雅欣与被执行人刘成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2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6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6.9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成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刘成聪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刘成聪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本院将刘成聪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7年3月11日与申请人钟雅欣进行了终本约谈,钟雅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刘成聪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成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钟雅欣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金鑫

审判员  晏 亮

审判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朱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