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728号
原告:敖汉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095498-5,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程某,女,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敖汉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敖汉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敖汉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敖汉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剑钊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