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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833号

刘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2月8日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康某某,男,1967年2月7日生,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过银行、工商和房产查询并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29686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安

审判员  李艳明

审判员  邓裕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朱小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