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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536号

王某与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536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勾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勾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白江涛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爱民

审 判 员  孙风景

人民陪审员  张卜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