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536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勾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勾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白江涛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爱民
审 判 员 孙风景
人民陪审员 张卜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