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62号
原告:杭和斌,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斌,扬州市广陵区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广林,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许慧,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和斌与被告王广林、许慧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为1846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任竞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