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守欣,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加楚,男,生于1969年8月3日,汉族,住保康县。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加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周加楚应履行义务案款29325.23元。查明被执行人周加楚家庭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喜
审判员 向国刚
审判员 宋进奎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郭小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