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105号朱芳、书桂女、李新红:本院(2016)豫0325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书桂女、李新红已将标的款64950元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已经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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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芳、书桂女、李新红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105号朱芳、书桂女、李新红:本院(2016)豫0325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书桂女、李新红已将标的款64950元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已经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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