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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105号

朱芳、书桂女、李新红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105号朱芳、书桂女、李新红:本院(2016)豫0325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书桂女、李新红已将标的款64950元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已经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