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5刑初8号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男,1980年10月6日生,身份证号xxx,汉族,宁武县东寨镇车道沟村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宁武县凤凰大街天池宾馆附近。2016年3月18日因诈骗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第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岚、甄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康某以给田引平找工作为由,骗取田引平79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田引平(系康某嫂子)因年龄超标不符合宁武县乡村医生招考岗位要求,便在家中谈及此事,被告人康某听闻此事,便谎称其有关系能为田引平找工作,康某父亲便给了康某5000元,康某将该款挥霍。2009年2月,被告人康某在网上看到有招聘信息,便主动联系田引平,并谎称其有办法给田引平找到工作,但需要花钱疏通关系,后康某多次电话联系田引平,以疏通关系为由索要钱款,田引平多次以汇款方式将钱打给康某。在此期间,康某用其手机上的魔音软件,冒充省委宣传部女干部,以疏通关系为由多次向田引平索要钱款。2009年至2014年期间,康某共骗取田引平79350元,并将所骗钱款全部挥霍。2016年4月28日,康某家属主动赔偿田引平90000元,田引平出具谅解书对康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田引平的报案材料及其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汇款收据和凭证、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谅解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被告人康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找工作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田引平已得到经济赔偿,且出具谅解书对康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赫 东
审判员 冯丽媛
审判员 张淑芸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