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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2014号

刘某某与深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陂头肚分公司、深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深圳市某某合作公司某某分公司,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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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201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荣明,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合作公司某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巫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标,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灿标,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合作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荣明,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标、张灿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是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的分公司,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龙城街道龙西社区陂头肚工业区某栋厂房,。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告已搬离该厂房,该栋厂房电梯属原告所有,在拆回时收到被告公司人员阻挠,现电梯被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占用。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在使用期间没有尽维保责任,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使用费。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电梯在合同期满后归被告所有,合同期满后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理应配合原告拆回电梯,但被告却无理占用,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返还并配合原告拆回电梯;2、二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的电梯使用费28000元(人民币,下同;2000元/月*14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涉案电梯归被告所有,原告诉请应全部驳回。某某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于2006年5月19日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的前身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签署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书》,该公司承租了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用于某某模具公司生产经营。某某模具公司于2006年11月17日依法成立,注册住所为前述某某模具公司承租地址,为了生产经营,某某模具公司安装了一部货梯。第一份租赁合同于2010年5月18日到期,按双方租赁合同约定该货梯归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所有,某某模具公司没有处分权。2012年某某模具公司不再租赁该厂房,由原告(原告开办的公司叫深圳市鑫信和电子有限公司)接手承租。该货梯原注册登记在某某模具公司名下,因某某模具公司不再使用,为定期检验、管理方便,某某模具公司配合原告变更注册信息,某某模具公司在《深圳市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盖章,后原告填写表格办理相关手续。某某模具公司从未将电梯转让给原告,也未收到原告所��转让电梯的任何款项,因该电梯属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所有,不能因为原告办理变更注册信息而自行在申请书加入“转让”字样而改变涉案电梯归被告所有的事实;

二、在涉案电梯已归被告所有情况下,原、被告在《租赁合同》再次约定,合同期满后所有不动产及附属设施(含装修、电梯等物件)归被告所有。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其实包含原告起诉时不曾提交的附页,附页第四条规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厂内所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含装修等物件)”。因此涉案电梯归被告所有,原告无权主张物权,被告也无需支付任何使用费。原告向法庭提交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表、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维修工程报价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电梯使用标志、市场监督管理局强��措施决定书、监察指令、财务清单;被告对电梯维修工程报价表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提交的资料仅是行政管理的相关资料,不能作为原告主张物权的依据。被告向法庭提交某某模具公司备案信息查询单、深圳市鑫信和电子有限公司备案信息查询单、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电梯享有所有权。

经审理查明,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系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的分公司。2006年5月19日,案外人某某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波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的前身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深圳���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约定该经济合作社(甲方)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陂头肚工业区193号房产出租给陈景波使用,用于某某模具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租赁期间从2006年5月19日至2010年5月18日止;合同附页第四条约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厂内多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含电梯装修等物件)。”,该合同在深圳市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备案登记。2006年11月17日,某某模具公司成立;为了生产经营需要,某某模具公司安装一部货梯(设备注册号30134403002002020263)。合同到期后,某某模具公司继续承租使用上述厂房,双方未续签合同。2012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某工业区某栋出租给刘某某使用,租赁期间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合同附页第4条约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厂内所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含装修物件)。”,该附页有原告签字确认。2012年11月29日,原告以申报单位的名义将涉案电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变更注册信息,变更内容为“更名”,变更原因为“转让”,在变更原因一栏有某某模具公司盖章;原告获得涉案电梯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某某模具公司在原告承租厂房前已搬离。2017年1月12日,因原告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电梯因进行查封。现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占有涉案货梯,依法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原告在庭审中称取得涉案货梯��所有权系原所有权人某某模具公司转让而来,并为此支付120000元对价,但原告未提任何供证据证明,亦未说明支付款项的方式;故本院对原告所称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及来源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所提供的深圳市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材料,登记使用人为原告刘某某;被告辩称涉案货梯原注册登记在某某模具公司名下,因某某模具公司搬离后不再使用该货梯,为了货梯定期检验、维修管理的方便,某某模具公司配合原告变更注册信息,某某模具公司事先在深圳市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上盖章,而后由原告填写表格,该表格上的“转让”字样系原告自行填写。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材料,并非物权凭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不对原告占有使用货梯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涉案货梯系某某模具公司购买安装,其与原告之间未就涉案货梯的使用或者转让达成过任何协议,故原告对涉案货梯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某某合作公司某某分公司不享有涉案货梯的所有权,

本院认为,该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无关。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梯的使用费,如前所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艾小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树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