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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74号

倪末萍、朱小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倪末萍,朱小平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7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末萍,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喜洋洋浴场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倪末萍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居兆,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小平,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喜洋洋浴场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朱小平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末萍、朱小平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末萍及辩护人居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倪末萍、朱小平为谋取利益,在其共同经营的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喜洋洋浴场内,容留王某先后向胡某、顾某、徐某卖淫,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倪末萍、朱小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小平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450元,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末萍、朱小平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倪末萍、朱小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贵宾消费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胡某、顾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末萍、朱小平在其经营的浴场内容留他人卖淫3人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倪末萍、朱小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倪末萍、朱小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量刑情节为由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倪末萍、朱小平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末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朱小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三、禁止被告人倪末萍、朱小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洗浴、娱乐行业经营活动。

四、暂存于本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宏明

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

人民陪审员  戴峥峥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乾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