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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357号

李海山与权志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山,权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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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357��

申请执行人:李海山,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执行人:权志国,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山与被执行人权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对被执行人未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10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21执1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高德智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