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911号
原告:张德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欣。
被告:孙茂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秀与被告孙茂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德秀负担。
审判员 胡 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国民 来源:百度“”
张德秀与孙茂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911号
原告:张德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欣。
被告:孙茂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秀与被告孙茂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德秀负担。
审判员 胡 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国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