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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911号

张德秀与孙茂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德秀,孙茂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911号

原告:张德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欣。

被告:孙茂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秀与被告孙茂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德秀负担。

审判员 胡 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国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