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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1438号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龙都公馆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武汉市龙都公馆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1438号

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304-5。

法定代表人:马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婷(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南(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龙都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68号上东汇商业项目4楼。

法定代表人:林国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娟(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龙都公馆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龙都公馆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颖越

人民陪审员  李 可

人民陪审员  唐卫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俊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