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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629号

刘发忠与侯有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发忠,侯有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629号

原告:刘发忠,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侯有旭,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原告刘发忠与被告侯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发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发忠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