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629号
原告:刘发忠,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侯有旭,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原告刘发忠与被告侯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发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发忠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