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96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92年1月22日生。被告郭某,女,汉族,1994年9月24日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日因考虑不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李志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侯雪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