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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969号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郭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96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92年1月22日生。被告郭某,女,汉族,1994年9月24日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日因考虑不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李志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侯雪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