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963号
原告:王志财。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
负责人:简路易,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志财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志财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财负担。
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彧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