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758号
原告:铜仁市锦江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8路。
法定代表人:付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玲,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大道。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铜仁市锦江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中医医院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锦江宾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锦江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仁市锦江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亚琼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学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