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79号
原告:安徽创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经济开发区天门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75876983Q(1-1)。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安徽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原告安徽创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安徽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徽创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创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安徽创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义仓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