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216号
原告:郑春明,男,1956年2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庆、苏晋晖,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周宁县财政局,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环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铃满,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敦贞,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春明与被告福建省周宁县财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郑春明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春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郑春明负担。
审判员 陈凤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 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