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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民初216号

郑春明与福建省周宁县财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春明,福建省周宁县财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216号

原告:郑春明,男,1956年2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庆、苏晋晖,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周宁县财政局,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环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铃满,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敦贞,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春明与被告福建省周宁县财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郑春明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春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郑春明负担。

审判员  陈凤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 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