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27号之一
申请人:吕晓霞,女,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曹宝玉,女,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吕晓霞诉被告曹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吕晓霞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诉讼保全费3645元,合计1369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和诉讼保全费3645元由原告吕晓霞负担;退回原告吕晓霞案件受理费5025元。
审 判 长 许立元
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万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