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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27号之一

吕晓霞、曹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晓霞,曹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27号之一

申请人:吕晓霞,女,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曹宝玉,女,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吕晓霞诉被告曹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吕晓霞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诉讼保全费3645元,合计1369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和诉讼保全费3645元由原告吕晓霞负担;退回原告吕晓霞案件受理费5025元。

审 判 长  许立元

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万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