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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669号

毛某某诉王君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669号

原告:毛某某,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幼师,住郯城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毛某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明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堂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