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安莱得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金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传美
原审
被告:曹春芳
原审
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维新,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安莱得保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传美、原审被告曹春芳、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5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安莱得保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注册在苏州市吴中区,本案应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程传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苏州安莱得保洁有限公司,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苏州安莱得保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稚群
代理
审判员 沈军芳
代理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吉宇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