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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297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顺支行与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顺支行,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创新重工有限公司,周久乐,周波,朱桂荣,冯颖,桑亮,张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顺支行,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创新重工有限公司,周久乐,周波,朱桂荣,冯颖,桑亮,张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2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顺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吕红丹,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枫,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冯岩,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荣,该××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荣,该××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荣,该××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沈阳宇晨创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荣,该××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周久乐,男,汉族,1946年6月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30号楼1406号。身份证号码:210104194606074636。

委托代理人:李振荣(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推荐),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11号9-4-2。

被执行人:周波,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30号楼1406号。身份证号码:210104197203033411。

被执行人:朱桂荣,女,汉族,1948年2月29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30号楼1406号。身份证号码:210104194802294628。

委托代理人:李振荣(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推荐),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11号9-4-2。

被执行人:冯颖,女,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二经街60号5-2-1。身份证号码:210102197305136021。

被执行人:桑亮,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郭屯路1-301。身份证号:210181198509198013。

委托代理人:郑辉,辽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楠,辽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慧,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114号5-2-1。身份证号:21022519800818032X。

委托代理人:郑辉,辽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楠,辽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顺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创新重工有限公司、周久乐、周波、朱桂荣、冯颖、桑亮、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429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创新重工有限公司、周久乐、周波、朱桂荣、冯颖、桑亮、张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

审判员  冯 凯

代理

审判员  王向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