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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保19号

郭成伟诉蔡兴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成伟,蔡兴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19号申请人郭成伟,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申请人蔡兴丽,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

申请人郭成伟诉被申请人蔡兴丽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成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兴丽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9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已冻结被申请人蔡兴丽银行存款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保19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应文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秦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