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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534号

何猛、曹金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猛,曹金海,何金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534号

申请人:何猛,男,1973年3日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曹金海,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

被

申请人:何金真,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县。申请人何猛与被申请人曹金海、何金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曹金海、何金真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相应的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何航远所有坐落于红谷滩新区领口路XXX号香域尚城XX幢X单元XXX室(第XX层)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曹金海、何金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何航远所有坐落于红谷滩新区岭口路XXX号香域尚城XX幢X单元XXXX室(第XX层)房屋一套(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申请人何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琦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