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534号
申请人:何猛,男,1973年3日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曹金海,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
被
申请人:何金真,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县。申请人何猛与被申请人曹金海、何金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曹金海、何金真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相应的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何航远所有坐落于红谷滩新区领口路XXX号香域尚城XX幢X单元XXX室(第XX层)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曹金海、何金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何航远所有坐落于红谷滩新区岭口路XXX号香域尚城XX幢X单元XXXX室(第XX层)房屋一套(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申请人何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琦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