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穹窿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姑苏区涂老大海鲜经营部经营者:涂安学上诉人苏州市穹窿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斌因与被上诉人姑苏区涂老大海鲜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市穹窿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斌上诉称,黄斌是苏州市穹窿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苏州吴越都城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黄斌在欠条上签名,不是作为吴越都城酒店的法人行为,该协议管辖应属无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2017年1月12日,苏州市穹窿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涂老大海鲜经营部出具一份欠条,承诺代吴越都城酒店归还结欠涂老大海鲜经营部的货款,若发生纠纷,由涂老大海鲜经营部所在地法院管辖。苏州市穹窿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黄斌签字。该协议管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涂老大海鲜经营部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苏州市穹窿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稚群
代理
审判员 沈军芳
代理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吉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