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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294号

罗杰、武汉惠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杰,武汉惠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罗杰,男,1990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惠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十二支沟湖北现代五金城18栋1层16室。法定代表人XX华,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惠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惠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