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素芝,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安和里*****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江,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一新,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锦州市凌河区兴大都小区*****号。
上诉人温素芝因与被上诉人刘一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温素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玉龙
审判员 李 阳
审判员 方结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