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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88号

上诉人温素芝与被上诉人刘一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素芝,刘一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素芝,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安和里*****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江,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一新,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锦州市凌河区兴大都小区*****号。

上诉人温素芝因与被上诉人刘一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温素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玉龙

审判员  李 阳

审判员  方结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