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667号
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西湖村山塘冲组269号。
法定代表人:何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阳,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影,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靖,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 伟
审 判 员 匡迪琪
人民陪审员 易云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