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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207号之二

许维强、郑传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维强,郑传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2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许维强,男,汉族,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郑传祥,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许维强与郑传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