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2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许维强,男,汉族,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郑传祥,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许维强与郑传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