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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1765号之四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艳霞,鲁万君,孙玉玲,祁金锴,秦福荣,高申,高铁锁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17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鲁万君,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孙玉玲,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珠海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被执行人祁金锴,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秦福荣,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高申,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高铁锁,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艳霞、鲁万君、孙玉玲、祁金锴、秦福荣、高申、高铁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丽君

代理

审判员  邹全林

代理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仝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