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248号
原告:付必学,男,1951年12月2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高卫星,男,1959年11月11日,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必学诉被告高卫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必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必学负担。
审判员 张朝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