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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005号

陈明银与陈献华、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银,陈献华,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明,陈明银,陈献华,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005号

原告:陈明银,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昌海,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献华,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131号福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锡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青羊区金祥路18号。

负责人:黄长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明,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陈明银与陈献华、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银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陈明银负担。

审判员  刘文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祝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