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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03号

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与吴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吴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03号原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街道四棵街。代表人廖军,该街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春林,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雀。

原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吴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原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柯旭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