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03号原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街道四棵街。代表人廖军,该街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春林,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雀。
原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吴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原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柯旭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