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2刑初98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志法,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8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11月24日被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5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志法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冬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志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卞志法骑着人力三轮车到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商业街任某经营的格力空调店门前,趁店内人员不注意之机,盗走门前放置的新“格力牌”空调室内机一台。经鉴定该空调室内机价值1360元。2016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卞志法又到该店门前,趁店内人员不注意之机,盗走新“格力牌”KFR32俊越空调内机一台。经鉴定该空调室内机价值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卞志法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被盗空调内机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物证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卞志法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志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卞志法当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卞志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任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