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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34号

陈金秀与怀宁县长春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金秀,怀宁县长春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秀,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怀宁县长春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学田村,组织机构代码55181035-X。

法定代表人:丁长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2民初2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怀宁县长春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