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秀,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怀宁县长春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学田村,组织机构代码55181035-X。
法定代表人:丁长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2民初2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怀宁县长春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