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005号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董事长。被告党虎,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党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
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