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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005号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党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党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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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005号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董事长。被告党虎,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党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

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