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财保6号
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宋某某之子)董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被
申请人: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广泰运输有限公司,住址:三原县南环路西段,系陕D830**号车登记车主。
法定代表人:杨广顺,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人宋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广泰运输有限公司为登记车主、杨某为实际车主的陕D830**号重型自卸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致函并提供保单为申请人宋某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2月25日20时20分许,高某某驾驶陕D830**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10国道833km+850m处,与由东向西通过人行通道的行人董某某发生碰撞,致董某某当场死亡。2017年3月23日,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现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合法有据,且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耀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暂扣的陕D830**号肇事车辆行驶证件扣押,并通知该车辆管理部门停办相关交易手续,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耀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