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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恢112号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礼,孙爱兰,张涛,张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德礼,男,1947年1月10日出生,淄川区。被执行人孙爱兰,女,1948年9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栋,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礼、孙爱兰、张涛、张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9)川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德礼、孙爱兰、张涛、张栋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宓远胜

审判员  邹庆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司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