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280号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汉族,市民,住泌阳县。
被告:张锐,男,汉族,住泌阳县。
被告:张学营,男,汉族,住泌阳县。
被告:侯守甫,男,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锐、张学营、侯守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书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