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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280号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锐、张学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锐,张学营,侯守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280号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汉族,市民,住泌阳县。

被告:张锐,男,汉族,住泌阳县。

被告:张学营,男,汉族,住泌阳县。

被告:侯守甫,男,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锐、张学营、侯守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书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