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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280号

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衡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鼎鼎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衡源管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鼎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潍高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崔来增,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衡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码头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凤勇,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衡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鼎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执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史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