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658号
原告:邹本海,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邹积平,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邹本海与被告邹积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本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