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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658号

原告邹本海与被告邹积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本海,邹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658号

原告:邹本海,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邹积平,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邹本海与被告邹积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本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