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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128号

韩秀凤、李莉与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第六居民组、赵瑞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韩秀凤,李莉,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第六居民组,赵瑞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128号原告韩秀凤,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1XX****XX。原告李莉,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5XX****XX。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凤青,村主任,电话136XX****XX。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第六居民组。负责人赵瑞财,组长,电话151XX****XX。被告赵瑞祥,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凤、李莉与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第六居民组、赵瑞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凤、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韩秀凤、李莉负担。

审判员  冯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韩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