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425号
原告:刘功甫,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会,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新村9号10栋1楼。
法定代表人:李天琪,职务主任。
原告刘功甫与被告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功甫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功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功甫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黄安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梅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