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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4425号

刘功甫与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功甫,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425号

原告:刘功甫,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会,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新村9号10栋1楼。

法定代表人:李天琪,职务主任。

原告刘功甫与被告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功甫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功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功甫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黄安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梅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