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57号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59270385XN,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场部学府路。法定代表人郭建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鹏,男,1956年9月0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引龙河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传革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凤 百度搜索“”